陈华河律师亲办案例
【厦门律师|今日说法】职工所选监事,股东会无权罢免
来源:陈华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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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对李先生怀恨在心,经常凭借自己在公司的权力,不但对李先生的工作横加干涉,还利用自己在公司的人际关系四处拉拢人,多次向公司股东会造谣称李先生滥用职权。

商报记者 陈怀安


“我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结果反而遭到罢免。”日前,在厦门某合资企业任职工监事的台胞李先生,向厦门律师讲述了自己无端遭公司股东会罢免的经历。他想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李先生表示,事情起源于“自己得罪了公司经理黄先生。”

厦门某公司是台湾与大陆合资的公司,来自台北市的李先生在该公司任职主管,专门负责员工培训;同样来自台湾的黄先生,是该公司的经理。“我还是公司6个监事之一,是职工选出来的职工监事。”李先生介绍,自己是那种凡事要做就要做好的人,自从任监事以来,工作认真负责,无愧于心。

今年3月,李先生听说公司经理黄先生要与朋友另外合办一间工厂,与合资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李先生立即对黄先生指出,这样的行为是非法的,并劝其打消该念头。黄先生置若罔闻,甚至恶言相向,他称这是个人私事,警告李先生不要多管闲事。

见黄先生不听劝言,李先生便向董事会通报了这一事情,制止了黄先生的行为。

从此,黄先生对李先生怀恨在心,经常凭借自己在公司的权力,不但对李先生的工作横加干涉,还利用自己在公司的人际关系四处拉拢人,多次向公司股东会造谣称李先生滥用职权。股东们听信了这些流言,便在3个月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了李先生的监事职务,停止发放津贴。

“黄经理作为公司高管私自到外面办厂、抢公司生意,是违法行为;我纠正他是履行我的监事职责,难道做错了?”李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是多管闲事,因此表示“因为履行职责却被免职,无法接受。”

此外,李先生还表示自己是职工选出来职工监事,股东们能通过股东会罢免他的职务吗?于是,他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的决定无效。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陈华河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是正确履行监事职责的表现,股东会无权罢免职工监事李先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及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是公司的专门监督人员,监事在执行职务时对外可以代表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就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对有关违法事项进行纠正。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见,公司的监事其实分为两种:(1)由股东选出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2)由职工选举的监事,主要代表职工的利益。两者的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在任期内,对监事的罢免也应按照程序办理,即股东监事由股东会罢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股东会无权直接罢免职工监事,职工大会也无权罢免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因此,公司股东会罢免李先生监事职务的决定无效,李先生可以继续担任监事并应当取得其应得的津贴;李先生的监事罢免权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来行使。

2、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包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公司监事依法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正是为了保护包括股东和职工在内的整个公司的利益。本案中,合资公司的经理黄先生与他人合办工厂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李先生作为监事,要求黄先生纠正其违法行为是正确履行监事职责。


律师简介:

陈华河律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投资并购部副主任,法国ICE投资并购有限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志愿者,曾赴芬兰凯门拉森工业大学留学深造,厦门商报、台商周刊、尚品杂志等媒体特约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敬业慎密、勤政务实,深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和高度信赖。

主要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与债权债务处理;涉外投资、并购、资产与股权重组;婚姻、继承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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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华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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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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