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乾举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件
来源:杨乾举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7
浏览量:592

交通事故案

20120426周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闽CXXXXX中型货车经过晋江市晋江大桥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所有人为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的闽CKBXXX轻型货车(后有原告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王某某从车上掉落重重摔在地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泉州东南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20521日出院前后共住院25。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情:1、构成八级伤残;2、护理时间评定为60日;3、后续治疗费评定为6000元。20120426日,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0098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种某某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周某某其所有的CXXXXXX号中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为其所有的CKBXXX号轻型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陈某某是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的职工。

2012年12月24日本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将周某某、陈某某、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多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直接向原告王某某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19200元;被告周某某赔偿王某某48563元;被告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赔偿原告王某某32375.2元。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某不服,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上诉人王某某赔偿款12万元;被上诉人周某某支付上诉人王某某赔偿款57769元;上诉人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支付王某某赔偿款25925元。自此本交通事故一案获得圆满成功。

工伤案

由于王某某在之前经本律师指点已经成功申请认定工伤,2014年4月14日居于与上述交通事故一样的事实,本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对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提起工伤待遇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各项损失。

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泉州市某局直属分局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39690元。

分析:本案交通事故和工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说交通事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能要求工伤赔偿。这是本案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是居于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赔偿。而工伤是居于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在工作时间发生撞车既是交通事故同时也是工伤。因此获得双赔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对于重叠的部分相关机构没有支持。

以上内容由杨乾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乾举律师咨询。
杨乾举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947好评数6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海丝国际中心1号楼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乾举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1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泉州
  • 地  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海丝国际中心1号楼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