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萍律师亲办案例
【萧山刑事律师】挪用资金罪成功缓刑案例
来源:傅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7
浏览量:454

案情摘要:

5月2日下午,由萧山刑事律师傅春萍律师承办的XX挪用资金罪,在萧山法院一审宣判。傅春萍律师所辩护的XX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18万余元萧山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决两年,缓刑2年5个月

萧山人民法院判决内容(部分摘要):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信息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XX犯挪用资金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随案移送的赃款180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萧山刑事律师]法条普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萧山刑事律师]本案释义

本案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18元,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第档,即数额较大,应判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规定只要数额达2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李XX的量刑,应考虑本案的被告人李XX系自首,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积极退赃等情节。恳请法院秉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践行现代刑罚理念,对被告人李XX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给予判决缓刑。

法院认为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采纳辩护人傅春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且具有相关酌情从轻情节,最终给予其判决缓刑处罚,对其判决两年,缓刑2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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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傅春萍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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