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亲办案例
劳 动 仲 裁 答 辩 状(企业用)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浏览量:1401

劳 动 仲 裁 答 辩 状

答辩人: 肖成功,男,汉族,1999311日出生,成功县成功乡成功村7组人,系成功县国家水泥制品厂老板,电话:13978589988

答辩人就自己与被答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黄失败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一案提出答辩,答辩人认为答辩人肖成功与申请人黄失败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所在的国家水泥制品厂及失败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主张与答辩人有劳动关系或者是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通过申请人提供对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证据显示,答辩人所在的国家水泥制品厂的企业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而不是显示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企业,不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另外,通过肖成功通过《员工招聘录用信息登记表》证据,证明答辩人国家水泥制品厂并没有招收失败为员工,其也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黄失败主张有劳动关系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黄失败根本就不是答辩人水泥制品厂的员工,他也没有到答辩人处上班,其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外受到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上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23款规定,黄失败并不是答辩人国家水泥制品厂的员工,2014216日,是国家水泥制品厂在春节以后上班的第一天,失败想到水泥制品厂上班,其刚填写《员工招聘录用信息登记表》,还没有经厂长及总经理的批准正式录用为国孝水泥制品厂的员工,没有人安排他做事,也没有谁跟他讲如何报酬,他就擅自跑到国家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车间,用手触摸搅拌机才出现受伤事故,这显然不是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不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不是工伤事故,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上劳动关系。

综上,面对申请人的无理请求,答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请求贵会不确认答辩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盼!

此致

宜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13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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