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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案件代理词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浏览量:1395

 律师办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案件代理词

【案情简介】

原告曾DD、曾FF、曾GG三姐妹系被告成功乡(现成功乡)成功村1组村民,三原告曾DD、曾FF、曾GG先后结婚、外嫁, 但三姐妹婚后一直生活在被告成功村1组处,户口亦一直在被告成功村1 组没有迁出,他们在各自夫家亦没有享受任何分田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依靠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2013年,被告村集体的土地先后被宜他县国土局征收,由此产生了土地征收补偿款。1 组的部分村民代表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以原告等人出嫁女为由,未给四原告等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不确认原告1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四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2022年的土地补偿分配款共计每人13833.40元,四人合计55333.60元分配给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原告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四原告系被告集体组织成员。本案四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户籍卡》、《准生证》、《土地经营权证》、《新农合卡》、及《曾得飞夫家所在成功社区居委会、曾东西夫家所在劳动社区居委会、成功乡成功村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婚后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曾得到其子肖县城户口随母亲),仍然是成功村1组的成员,四原告系被告宜天县成功乡成功村1组的集体组织成员。

二、被告在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时,完全把四原告排出在分配方案外,严重的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四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被告支付自己应得征收土地补偿款有合法的依据。

三、被告宜元县成功乡(现成功乡)成功村1应承担支付四原告相关征收土地补偿款的义务。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作为在婆家居住,在夫家没有享受任何集体组织成员权的原告几个外嫁女儿童与本村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权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权益。被告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所在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其享有的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那种以土地补偿费分配是经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从而剥夺四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理由,显然是违法的,故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四原告土地补偿款的义务。

综上,被告侵害了原告作为成功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权应享有分配土地补偿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代理意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曾满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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