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萍律师亲办案例
人流后残留治疗不当的争议
来源:郑海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3
浏览量:177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20日,荆某因“停经43天左右”至A医院就诊,诊断为早孕。2月23日超声提示宫内孕。2月24日,A医院为荆某在B超下行无痛人流+放环术。3月6日荆某复诊少量流血,小腹胀痛。查体:子宫不增大,无痛,左侧附件轻压痛。血常规及白带检查正常。超声检查显示:子宫内膜欠均匀。诊断:左附件炎。A医院给予抗菌素治疗。3月15日,荆某因小腹隐痛1天伴腰痛再次至A医院就诊,查体:子宫及附件轻触痛。阴道超声显示:子宫内膜回声欠均匀,盆腔积液26mm。诊断:盆腔炎。给予抗炎治疗。3月16日至3月28日,荆某多次在A医院复诊A医院给予抗炎等治疗。

3月29日,荆某症状不见好转自行至B医院就诊,B医院超声显示:宫腔内混合结构11*8*5mm,供血丰富。4月6日荆某在B医院就诊诊断:人流后残留。先予保守治疗,后荆某因“人流不全伴感染可能”入住B医院。5月24日胸片显示:两下肺轻度炎症可能。5月29日,B医院为荆某在B超下行宫腔镜检查+宫内残留病灶切除+诊刮+取环术。术后病理报告显示:(宫腔刮出物)出血坏死组织中见退变绒毛,蜕膜组织,子宫内膜呈分泌性改变。6月5日荆某出院,出院诊断:人流不全伴感染,胎盘植入可能。

【专家评析】

1、患者因“孕4产1,孕6周余”进行人流+放节育环手术,术前有书面告知,患方知情同意,操作过程无违规。2、患者2011年2月24日在A医院行人流+放环术,3月6日起多次复诊诉有少量阴道流血、小腹胀痛,医方对患者整体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虽经抗炎等处理,但在患者阴道流血及腹痛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宫内残留病灶并有效处理,与其后发生宫腔内感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患者既往有多次妊娠分娩(4次)及人流史(3次),本次人流前一年有盆腔炎、尿路感染史。患者目前具有的多种危险因素是导致人流术后宫腔内感染、需再次手术的主要原因。4、2011年5月29日手术取出的宫腔内退化绒毛与患者过去三次妊娠及二次人流刮宫发生胎盘粘连有关,并非2011年2月24日人流刮宫术所致。5、根据目前送检材料。无依据表明2011年5月24日胸片显示肺部感染与同年2月24日的人流手术有因果关系;目前尚无患者应用抗生素后产生人身损害的证据。

综上,认定本起医疗纠纷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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