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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李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量:1566

青岛**贸易公司为2012年成立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该公司自2013年6月拖欠某食品厂货款58万元,有迹象表明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不和,公司难以继续经营,某食品厂自行索款无果后委托律师介入追索。

律师接案后,首先进行了尽职调查。经查询调取该公司工商资料,发现该公司注册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出资分别为35万、35万、30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三股东应分别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一年内实际出资到位,两次缴付注册资金各为50万元、50万元,并约定半年分红一次,股东可以公司分红冲抵出资。另律师设法和该公司内部人员多次沟通,得知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确实投入了共计50万注册资金,但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公司内部高层会议上爆发过重大矛盾,三位股东曾声称不会再投一分钱,且公司经营一直亏损不可能以分红冲抵股东投资。律师据此分析,三位股东第二笔注册资本50万元实际到位的可能性极小。

律师起诉时将公司列为被告,后在和法官充分沟通后追加公司三位股东为被告,开庭时要求股东提交注册资金到位证明,不出律师所料,股东的第二笔注册资金50万元确实没有投入公司。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还款58万元及利息的责任,三位股东在50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期执行中,公司虽然亏损,但各股东均有高额私人财产,委托人顺利收回了拖欠多时的货款。

律师以自己的尽职调查、准确分析、诉讼策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满意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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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春萍
  • 执业律所: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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