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卫东律师亲办案例
【常律师信箱】无偿代人照看宠物狗狗被撞死需要担责吗
来源:常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量:293

常律师:

您好,上个月,我的一位朋友外出旅游时将他的宠物狗放在我家寄养。前几天,我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该宠物狗被一辆运货车撞死了。肇事者当场加速逃走了。请问我需要赔偿朋友的损失么?

市民 魏先生

答:保管人若无重大过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保管是无偿的。但本案中,保管对象为宠物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保管人除了要遵守关于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本市关于养狗的规定,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专门法律法规。

就您所说的情形而言,虽然是无偿的保管,你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对宠物狗的死亡没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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