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军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离婚案件大额财产分割
来源:谢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量:1092

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陈某与方某经网上婚姻介绍机构认识,后两人迅速坠入爱河,短短几个月之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后女方提出结婚必须要有自己的婚房,于是在2010年2月间,两人便在漳州芗城区物色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为80万元人民币,3月初,两人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陈某从自身银行卡转帐79万元给卖方,另外方某拿出2万元参与购置该房产,买卖协议两人共同署名,后经过一个月的时间,房屋两证办理下来,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2010年7月份,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经过一年的时间,因为彼此性格和理念上的差异,两人感情渐渐疏离。2012年5月,陈某打算提起离婚诉讼,后找到本律师代理,在分析了整个案情后,我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诉讼方案。这样的案件,对我方不利的情况是该套房屋对外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对我方比较有利的情况是,购置该套房产相关的款项来往非常清晰,我方保存了完整的付款凭证。后该案经过诉讼程序,对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在本律师一再坚持下,从法律、情理方面,据理力争,最终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我方补偿对方9万元,对方将房子过户到我方的名下。(注明,该房子购置市价80万元,现在已经增值到120万元)。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结果表示相当的满意。

律师核心提示:本案因为男方保留的证据相当完备,能够充分证明购房相关款项全由其支付,自己对共同共有物作出了主要贡献,因此法院判决最终维护了男方的实际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的情侣一般均即将结婚,双方财务支出、经济往来很难分清,通常对购房款很难作清晰认定,法院最后一般多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平分,这难免会使实际多出资一方利益受损。因此,情侣在婚前生活中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保留出资原始凭证,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同时,还经常存在一方或双方父母赞助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其实,为避免以后纠纷,无论房屋产权证做谁的名字,都有必要明确该赞助的性质。如属于借款的,可要求男女双方合写一张借条;如果仅想赠与一方的,最好签署赠与合同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注明该款项只赠与女方或男方,并明确写清该款项专门用于购买房产。如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规定,该款项及房子的相应份额将明确为一方的财产。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方式,对于父母赞助款用于购买房屋的,建议都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避免现金交付空口无凭。当然,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还可以采取双方在产权登记中约定按份共有,并约定双方具体份额或是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加上父或母的名字等办法。

其实,最妥善的方法是双方事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包括之前所购买的房屋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以上内容由谢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海军律师咨询。
谢海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3好评数4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3号科技大楼三楼、党校隔壁、九龙公园北门正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海军
  • 执业律所: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9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漳州
  • 地  址: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3号科技大楼三楼、党校隔壁、九龙公园北门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