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地,陈某,女,二十刚出头,因贩毒27.36克被抓。被告亲属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开庭前,我通过阅卷,多次会见,与当事人沟通,理清了办案思路。开庭前,我与主办法官沟通,认为案子可能存在钓鱼情形,希望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开庭中,检察官提出被告属于累犯,毒品再犯,建议七年以上从重量刑。我提出本案属于钓鱼执法,并用公诉方的证据予以佐证,进而提出本案是犯罪未遂,再加上本案被告有立功情形,建议法定刑以下量刑。后来通过多次沟通,法官最终认同我的观点更为站得住脚,由于普遍判决在钓鱼情形方面未作出犯罪未遂的认定,出于谨慎,本案也未敢做这样的表述,但最终在量刑上体现了我的意见,作七年以下量刑。
总结:刑案律师的作用不是体现在狡辩上,而应该是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侵犯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观点、判决作出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