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兴玉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卞兴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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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长宇、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祁长宇,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兴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某于2008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日生育一女名王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8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原审另查明:一、位于上海市德平路xxxx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德平路房屋)在2011年7月12日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李某、王某某名下。该房屋由王某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20万元。

二、李某名下工商银行(账号10011554xxxx2193811)。该账户显示在2008年5月9日余额为465,295.40元。在2008年7月25日显示余额为85.76元。2009年9月30日取款57,700元、2010年3月10日取款65,100元、2010年7月19日本票12万元、2011年2月18日本票95,000元、2011年7月22日取款40,000元。截至 2012年3月21日余额为487.53元。该账户明细显示款项来源主要为每月工资及生育保险金45,792元。

三、李某于2008年5月28日在工商银行开户,帐号为(10011554xxxx3572535),于2009年9月30日取款44万元。截至目前余额为990.90元。

四、登记在李某名下别克轿车,牌号为沪gcxxxx。系李某于2008年1月29日购入,无贷款。

五、王某某提交养老保险交付单显示,王某某月缴费基数为7,7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王某某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自孩子出生到现在,孩子一直随李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依法确定由李某抚养孩子。对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王某某的收入、财产情况、孩子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为每月2,300元。

登记在李某、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系争房屋系王某某父母在李某、王某某婚后全额出资购买并将产权登记在李某、王某某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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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卞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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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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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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