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
原告夏◑◑。
原告夏◑◑。
原告夏◑◑。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曲英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女,1983年10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东×路x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卫国,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金妹与被告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妹的委托代理人曲英华,被告夏◑?的委托代理人吴卫国到庭参加诉讼。后吴金妹于2013年9月1日故世,其法定继承人夏◑◑、夏◑◑、夏◑◑、夏◑◑作为本案原告承担诉讼。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夏◑◑、夏◑◑、夏◑◑及四原告共同委托理人卞兴玉,被告夏◑?的委托代理人吴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夏◑◑、夏◑◑、夏◑◑诉称,被告夏◑?系吴金妹孙女,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为吴金妹所有。2013年3月,被告将吴金妹带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吴金妹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吴金妹不识字,并不清楚自己签的是什么文件。事后吴金妹才知道签订的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名下唯一的房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34,800元出售给了被告,且系争房屋已过户到被告名下。系争房屋市场价格在160万元左右,被告以蒙骗吴金妹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且至今未支付购房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83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