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被判缓刑 不思悔改又犯新罪
2011年4月16日,洪某在xx区黄村镇酒后无故将孙某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和轻微伤。后洪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是洪某被执行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又于201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先后在其暂住地内,分别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于2012年10月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