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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妨害公务罪
来源:黄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2
浏览量:1085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1 7 7

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 988514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XX,捕前暂住XX,无业:身份证号码:XX.因本案于2 01 338日被羁押,同年4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1 9 8891 3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XX,捕前暂住XX,无业。身份证号码:XX.因本案于20l338日被羁押,同年4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晓锋,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2013] 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李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7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李XX及其辩护人黄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 3362 0时许,被告人黄XX、李XX伙同非法营运人员叶X、叶XX等人【均未归案)在珠海机场候机楼东侧停车场内,阻止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金湾大队(以下简称“金湾大队”)的执法人员依法查扣非法营运的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并暴力殴打执法人员,其中被告人黄XX手拿一只黑色皮鞋对执法人员进行追打,被告人李XX使用拳脚对执法人员进行追打,强行将执法人员扣押的非法营运的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开走并逃离现场。多名执法人员在该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XX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其是为维护乡人的利益才犯罪,且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3.其归案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其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其照顾;5.金湾大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在扣押涉案,车辆时未向车主出具扣押通知书等书面材料,才导致妨害公务行为发生。综上,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XX免除刑事处罚。并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2份;2.《结婚证》1份。

经审理查明,2 0 1 336日,金湾大队的执法人员吕XX等九人在珠海机场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行动,对在珠海机场从事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当天晚上2 0时许,执法人员在珠海机场候机楼东侧停车场内看到两名乘客乘坐叶XX非法营运的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遂上前拦截该车辆进行检查。执行人员在表明身份后,依法向两名乘客调查取证,并决定查扣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由执法人员陈XX、关X、邓XX将该车开回金湾大队敛进一步的调查。为阻止执法人员将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驶离现场,叶XX、叶X伙同被告人黄XX、李XX等人将执法人员陈XX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另查明,2 0 1 338日,被告人黄XX、李XX到珠海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XX处扣押了一只黑色休闲皮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吕XX、陈XX、关X,林XX、余XX、辜XX、邓XX、梁XX、刘XX的报案;2.被告人黄XX、李XX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梁XX、陈XX、符XX、李XX的证言;4.到案经过;5.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5.门诊病历资料及收费收据;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8.金湾大队出具的《珠海机场“拉客仔’’暴力抗法事情经过》;9.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0.在逃人员(叶X、叶XX)登记信息表:II.机动车信息查询单;12.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1 3.现场照片:14.被告人黄XX、李XX户籍资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1 6.物证:黑色皮鞋一只。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李XX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曩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富X、关X、邓XX行拉下车,并对执法人员实施拉扯、殴打行为:其中,被告人黄XX便用拳头和手持一只黑色皮鞋对执法人员进行追打;被告人李XX则使用拳脚对执法人员进行追打,并与其他人一起将停车场车道旁边的水泥砖搬开,让叶XX等人将已被执法人员扣押的非法运营的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开离现场。在这一过程中,执法人员吕XX、陈XX、关X、林XX、余XX、辜X关于金湾大队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以及被告人黄XX、李XX的行为是否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问题。首先,珠海机场保安人员梁XX、运营人员陈XX、符XX、李XX当时均在案发现场,目睹了案发的过程,上述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XX、李XX等非法运营人员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情况,同时证实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穿着制服,或者佩戴执法证。其次,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光盘的内容并未显示执法人员有不规范执法的行为;而根据珠海交通运输局金湾大队提交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则证实执法人员在决定扣押非法运营车辆粤XX号丰田牌小汽车前,已书面告知叶XX扣车依据,并告知其不服寺口车决定的救济途径,但叶XX不配合调查并离开现场。可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相反,被告人黄XX、李XX从事非法运营,在金湾大队的执法人员依法去对非法运营车辆进行查处时,不仅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反而伙同其他非法运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人员执法,二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关于李X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X、李XX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38日起至2 0 1 387日止。)

二、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38日起至2 0 1 38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XX

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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