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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被告)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2
浏览量:406

基本案情:

XX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承租XX安置小区XX号门面,双方明确约定非经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后徐XX将该门面转租给刘XX,后刘XX知晓徐XX无权转租。现徐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已到期,徐XX与刘XX的转租合同也已到期。关于合同到期后的续租问题,刘XX咨询了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可以不予理睬徐XX6个月后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门面安置给了郭XX,刘XX与郭XX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徐XX6个月期间的房租交给了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以转租合同之价款向刘XX索要房租并诉至法院。本律师受刘XX委托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XX与刘XX之间的转租合同已经到期终止,6个月期间刘XX虽用房但是已与徐XX不存在合同关系,徐XX无权再基于转租合同向刘XX主张租金。

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徐XX与刘XX之间的转租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刘XX只需向徐XX支付了其向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租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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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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