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黎清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本辩护人辩护意见的二审辩护代理词
来源:艾黎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量:588
博主按】:平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知晓一审判决结果后,心理虽然不悦,觉得委屈,然不敢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且上诉不会增加量刑。最近本律师代理一个刑事上诉案子,由于一审不是本律师代理,因此,本律师只能从一审判决书和当时证据来进行二审辩护,经过权衡,本律师认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犯罪罪名错误,同时,一审法院量刑明显过重,为保护委托人及相关涉案人员隐私,委托人及相关涉案人都化名了,敬请谅解!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力的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辩护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平的委托,并经上诉人张XX的同意,指派艾黎清律师作为张XX寻衅滋事案的二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应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本案上诉人明显只是针对被害人曾X的轿车进行毁损,犯罪对象特定,上诉人张XX的毁损轿车行为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体现的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特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不符合本案犯罪对象特定的客观事实;同时,上诉人砸坏被害人轿车行为并不是出于挑衅社会或破坏公共秩序的心态,而是缘于上诉人与被害人工作上事情产生的矛盾,目的是为了打击报复被害人,这不符合寻衅泫事罪所体现的挑衅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犯罪主观因素和犯罪客体因素。因此,从考察上诉人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动机来看,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适用法律错误。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于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即事出有因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犯罪的故意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损,本案中上诉人张XX毁损被害人的轿车行为是由于其与被害人曾X工作上事情产生矛盾而引起的,是事出有因的,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同时,上诉人毁坏的轿车是曾X所拥有的财产,因此,上诉人毁损对象特定。综上,上诉人犯罪对象和犯罪动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即使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亦存在适用量刑过重,未充分考虑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辩护人援引其中涉及本案部分条款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法定量刑情节的相关条款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条款有:(1)“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2)“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4)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自首,并确认了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一审法院审判时适用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程序,据此,一审法院本应结合上述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但令辩护人非常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充分考虑上述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而是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量刑明显过重的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同时,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由于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最终作出的判决量刑过重。据此,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谢谢!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艾黎清律师

2012年10月21日


以上内容由艾黎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艾黎清律师咨询。
艾黎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好评数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308-31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艾黎清
  • 执业律所:
    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308-3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