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名誉侵权案——庭前代理思路梳理
来源:朱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1
浏览量:1331

今年四月,本律师接受一起状告某教育局名誉侵权一案的委托,为达成委托人之诉讼目的,本律师对该案梳理出如下代理思路。

代理思路

 

庭审关键问题及把握:以名誉权诉讼抛砖引玉,达到让法院认定/肯定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之目的。

 

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1、管辖权问题;

                    2、主体问题

                    3、资质问题

                    4、实体问题

                    5、其它问题(附带可能会提及的问题)

 

一、管辖问题

被告提出管辖问题,要求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

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对方要拖诉,要向法院说明,因本月19日进行**证的审批,不排除被告以拖诉达到回避“普通话证书能否全国通用”这一问题的目的。争取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如不行,回所再议,再议方向——如何保证6月19日的审批,持有*地区普通话证书的原告学员可以顺利过关。

 

二、主体问题

被告有可能会提出,主体问题,即教育部门面对的是报名的考生,言论对象亦是考生,被告没有针对原告,原告诉讼主体错误。

对策:1、原告组织学员在地区考取普通话等级证书;

          2、被告言论针对的对象均系持北京地区普通话证书的考生;

          3、该部分学员在受到被告误导后,纷纷到原告处质询并产生摩擦,并在学员中产生蔓延及不良影响,原告声誉严重受损。

          4、综上,原告的声誉受损与被告的不当言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言论的指向性也非常明确;

综上所述,原告系名誉受损的主体,且受损是由被告的不当言论造成。

三、资质问题

被告可能会提出原告无办学资质。

对策:资质问题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资质问题属于行政管理关系,本案原告系合法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且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肆意侵害。

不能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体问题:

名誉侵权: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1、被告具有侵权行为,即不当言论

被告作为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言论应严谨,客观,符合法律规范,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的情况下不得为其它目的/个人目的以不确定言论或错误言论误导公众,该言论对于报名学员来讲已足以误导报名者,使其充分认为其持有的普通话证书的效力已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其原因系大部分学员都不知道《教育部16号令》,但被告应该知晓),而全部持有**地区普通话证书者均系在原告组织下取得。

综上所述:被告有言论不当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误导了所有参加报名的紫光学员。

2、原告有非常严重的经济及名誉之损害后果。

因上述被告对原告学员的不正当言论,致使原告的学员纷纷找到公司要求合理解释,并且在学员之间进行扩散传播,大量学员对原告组织考取的《普通话等级证书》能否通过**审批产生质疑,并在社会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一度在公司中发生不安因素,使公司长久以来在社会中树立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该行为不仅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同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原告失去大量潜在学员,亦造成一定损失。

3、被告之不当言论与原告的名誉及经济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首先,在教学能力考试报名过程中,被告之不当言论直接指向持有北京地区的《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报名的人员;

其次,所有持有上述证书的人员之证书均系在原告组织下取得的,且原告组织其学员在北京地区考取上述证书也非系在2010年度,因为早在2010年3月份,*8下设的官方网站“天津语言文字”便以“公告”的形式提及“某培训机构学员持有*等事宜,且在被告处报名时,被告亦对原告学员提及其教育系统开会研究组织下取得《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等事宜,因此,可推定,被告系知晓原告组织学员在北京地区考取资格证,亦知报名学员均系原告学员。

再次,因《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系取得教师资格证审批中必要的环节,原告大部分学员均系师范专业大四毕业生,面临就业等诸多事宜,因此,如《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出现问题则完全系原告组织之失误,若如此原告将需对众多学员的诸多损失负责,且众多学员对因被告的不当言论致使内心产生的对《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性的不确定性之情绪,便会直接将矛头指向原告,原告便不可避免的受到言论侵袭及大量舆论压力,因此,被告之不当言论系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直接因素。

最后,若非被告之不当言论,学员亦不会有质疑等举措,被告亦不会有名誉及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之不当言论与原告的名誉损失与直接的因果联系。

我方观点:实体中分析,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请判如所请。

(代词理主要从实体中体现,并进行必要的扩充及补充)

 

五、附带问题

1、强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强调被告及**原告否定的原因,不排除希望垄断普通话培训市场的可能性;

3、**系天津市教育下属的事业单位,该单位集培训及测试与一体,本身就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教育考试的严肃性;

4、其它问题,希望法院本着为所有考生着想之原则,因《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的认定系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大量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途,请在就业率不佳的大环境下,希望教育部门“以人为本”,对于其它相关问题可以采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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