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生活 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
作者:自开溶 更新时间 : 2014-06-09 浏览量:742
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昆孟线由思茅区往澜沧县方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普洱市思茅交通警察大队处警,认定周某与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自律师代理高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高某虽然是农村人口,但长期在城镇打工,因此,自律师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30多万元(因高某在事故中是同等责任,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因周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28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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