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健律师亲办案例
此案中土地补偿款怎么分割
来源:许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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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有儿子王小小,王小小今年2岁,三人都是某村的村民,2009年,因该村土地被征用,村里经村民大会议决定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王先生分的5万,李先生分的3万,王小小分的4万,村里给出具发票上写:交王先生家补偿款12万元,后因家庭矛盾,在本家族人的见证下,王先生和李女士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二人离婚,村里分的土地补偿款王先生得5万,李女士得3万,孩子王小小分的4万归实际监护人所有。后王某和李某离婚,请问许律师此案中土地补偿款怎么分割?

许健律师: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取得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但是,有例外:比如抚恤金、转业费等特殊取得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至于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特殊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但我认为根据其性质,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一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有几个指标:一是征收的面积,二是地上农作物的情况,三是被安置的人口数量等。分给王某和李某的财产,是夫妻俩的土地所得。不过,法律不禁止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权属(即约定财产制),从这个角度看,不能说离婚协议分割两人的财产行为无效。对于孩子的财产可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我认为,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看,不能将孩子的补偿款作为夫妻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看待。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律义务,不能因为孩子有财产父母可以因此不尽抚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孩子有财产的父母可以不尽抚养义务)。所以应当将抚养费与补偿款区分这不仅对孩子有好处,也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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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健
  • 执业律所:
    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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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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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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