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工集团承包了太原市某中学的新校工程建设,将其中部分项目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2011年9月2日,赵、李进行了工程结算,确认赵某尚欠李某工程款十万余元。但之后赵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咨询律师可否要工程款时已是2013年10月,诉讼时效已过。
这是个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然而对于李某来说,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程款有两个最棘手的问题:1、诉讼时效已过;2、关键证据结算单只有复印件,原件丢失,这一事实律师在举证期限就要届满的时候才得知,为了弥补证据缺陷,找到了当时了解情况的一位证人做了谈话笔录。
第一个时效的问题比较好解决,律师发现李某证据当中有在2011年11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赵某欠付工程款的材料,便向李某了解情况,之后律师向该劳动监察大队取得了李某曾向其投诉的书面证明,取得了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最头疼的第二个问题本以为也可以解决了,但是证人在开庭前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了。没有证据原件,之前所有的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但是没想到,建工集团作为被告出庭,没有委托律师,只派了一名普通员工来应诉。庭审中不但对时效、证据原件的关键问题只字不提,而且认可了李某的结算单,却纠结于其他细枝末节的问题。其实,他只要抓住证据原件的问题,李某是很难胜诉的。但可惜的是他不懂游戏规则,在关键问题上已经失去了翻盘的可能,之后再怎样努力也很难赢得这一局了。
由此我们真的感叹,企业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与律师沟通一下,您付出并不算昂贵的律师费,却可能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法律的运行规则是很专业的,有一些细小的问题本来很重要,也许是您唯一可以胜诉的点,却因您不了解而错失良机。我们并不能帮您免去所有的债务,却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您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但愿建工集团的领导看到本文,不会把肠子都悔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