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祚芬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
来源:刘祚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8
浏览量:44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现辩护人就其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xxx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因此,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x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服罪,并且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也不是事发主因,只是因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作出这一错误举动,人身危险性较小。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xxx在双方扭打的混乱场面下,见受害人倒在身旁,趁机踢了一脚,此时对妨害公务罪无充分认识,也未对阻碍执法人员的该次执法活动持有明显故意,事前更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策划。由此,xxx的行为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主观恶性较小,且只有踢打这一个肢体动作,造成的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合议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刘祚芬律师

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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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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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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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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