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和追认,
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贵州省丹寨县翻仰磷矿申请抗诉案
案情简介:
原告寇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案将丹寨县翻仰磷矿诉至丹寨县法院。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所属的翻仰磷矿北段采选项目部签订承包磷矿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0元押金,被告还向原告借款105200元、要原告为其垫付工人的保险费36000元。2011年4月27日,被告北段项目部负责人刘某某以土管局检查为由打电话要求原告封矿洞,封矿后刘某某不知去向。原告于是要求被告承担其法律责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押金、借款、保险费,支付工程款和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08665元。
被告答辩:被告未与原告寇某某签订任何承包施工合同,也没有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丹寨县翻仰磷矿北段采选项目部的印章系刘某某私刻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无关,原告应当向刘某某主张权利,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被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寇某某与被告丹寨县翻仰磷矿的管理员刘某某签订的承包翻仰磷矿施工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原告正因为刘某某持有被告的任命书才与其签订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刘某某的行为是被告的代理行为。”
一审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押金300000元,返还保险金36000元,返还机械设备款17200元,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5200元,支付工人工资118000元,支付工程款28500元,支付工程款及管理费58175元,支付杂工工资5850元,支付装载机补贴4800元。上述款项共计6737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法院没有直接送达判决书,而是通过公告送达。在被告还不知道判决的情况下,丹寨县法院下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封存、扣押。
在这万分危急的时刻,被告法定代表人找到本所,并委托了杨承治、章文姣律师为其代理申请抗诉。接受委托后,我们同时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写出控告书,呈交当地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某伪造印章、合同诈骗;二是写出抗诉申请书,呈交当地检察院。
抗诉申请书的内容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寇某某与被丹寨县翻仰磷矿的管理员刘某某签订的承包翻仰磷矿施工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
上述认定错误在于:刘某某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未经法人授权和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受法律保护”。
2、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正因为刘某某持有被告的任命书才与其签订合同”(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6-7行)。
而实际上呢?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寇某某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日,申请人《关于刘某某任职的决定》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8日;况且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原告寇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丹寨县翻仰磷矿北段采选项目部达成承包磷矿施工协议,2010年12月2日,双方补签承包磷矿施工合同”。怎么会“原告正因为刘某某持有被告的任命书才与其签订合同”呢?这不是明显的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吗?
3、原审法院判决把采矿施工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目的是帮助原告逃避法律的约束。因为如果是采矿施工合同,发包方、施工方均应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法人,否则属于无效合同;而承揽合同呢?其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不敢公开认定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只是含糊其词地认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判决书后面引用了《合同法》第251条即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
而本案中,无论从其合同的形式还是从其合同的内容来看均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原审法院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程序
1、明知刘某某伪造印章,进行合同诈骗,已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2、本案属于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案件,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了简易程序;
3、刘某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其为被告,而不追加。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因没有证据应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79条、18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予以支持抗诉为谢。
丹寨县公安机关收到控告书后,已经对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为此丹寨县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于是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丹寨县检察院收到抗诉申请书后,决定立案并提请黔东南州检察院抗诉,黔东南州检察院已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已决定立案再审,并作出裁定指令丹寨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此期间,原告寇某某撤诉,于是丹寨县法院准许其撤诉。
为此,我们的律师工作在本案中已经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我们的感言是:吃透案子,迅速作出正确的决策,并立即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