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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罪名认定变化(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韩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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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名认定变化的成功辩护案例:
检查机关控诉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经过资深律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一罪)



案件描述:某日,王XX因与利XX因融资事项引起纠纷,王XX遂指使岳XX等5人在本市锦江区某地停车场处将利XX及其司机肖XX带走,后与王XX会合。后又把利XX、肖XX带至某地拘禁,拘禁达20小时。在此过程中,又以索要“辛苦费”为由,强迫利XX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银行卡存款人民币70000元交出。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各被告起诉到法院,在第一次庭审后检察机关又追加起诉抢劫罪,以两罪数罪并罚提起诉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号:成锦检刑诉【2013】599号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王XX因与被害人利XX因融资一事引起纠纷,遂指使被告人陈XX、范XX、张XX、刁XX、岳XX在本市锦江区某地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利XX及其司机肖XX强行带走,后至某地与被告人王XX会合。被害人利XX、肖XX后被被告人王XX、陈XX、范XX、张XX、刁XX、岳XX、带至某地拘禁,拘禁时间长达近20个小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XX、范XX、张XX、刁XX、岳XX以“辛苦费”为由,强迫被害人利XX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及银行卡存款人民币7万元交出。后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挡获。

检察机关指诉:岳XX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XX等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第一次庭审后)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决定书案号成锦检刑诉【2013】1号
岳XX等人所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岳XX等人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成锦检刑诉【2013】599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经仔细分析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表明,同案他人强迫利XX交出现金的80000元的主观意图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岳XX,被害人利XX将随身携带的10000元现金及取款70000元交予同案他人的行为过程,被告人岳XX也不知情。因此,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被告人岳XX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岳XX犯抢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2013)锦江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最终认定岳XX犯非法拘禁罪
(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辩护人:蔡军、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办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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