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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罪轻辩护(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韩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量:402
关于盗窃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
检察机关控诉盗窃罪经过资深律师罪轻辩护,法院最终缓刑处理

案件描述:李X与刘X系男女朋友,分手后李X向刘X索要在恋爱期间给予刘X的财物费用,未果,于是在去看望刘X的过程中趁刘X不注意之机盗走其银行卡并取款6万元,被检察机关起诉盗窃罪。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号:成武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

X年X月X日,被告人李XX在本市新都区刘某家中看望刘某时,趁刘某不注意之机,将刘某的一张银行卡盗走,并以事先获知的该银行卡密码在本市武侯区建设银行ATM机、上海交通银行ATM机上共计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6万元。2013年12月,公安干警在本市新都区刘某房间外将被告人李X挡获,归案后李伟已退还刘某40054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已被李X挥霍耗用。


公诉机关指诉: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经仔细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向法院建议从轻处罚。

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最终锦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2014)武侯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自愿当庭表示认罪,积极退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同时,被告人李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据此,为了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辩护人:蔡军、
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办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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