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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数量认定(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韩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量:522

关于毒品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
被检察机关指控贩卖31.07克冰毒经过资深律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为贩卖7.12克冰毒

案件描述:高XX在本市靖江去内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徐XX,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发现冰毒7.12克,以涉案毒脏、毒品被扣押,后公安机关在其所租住的房屋内挡获正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杨X、王X、吴X以及前来准备购买毒品的杜XX,经检验,杨X、王X、吴X为吸食毒品,后在该住房卧室内查获八袋毒品23.45克,后被检察机关控诉贩卖冰毒7.12克+23.45克=31.07克。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号:成锦检刑诉【2013】583号


XXX日,被告人高XX在本市锦江区内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徐XX毒品一包(经称量净重1.9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从其所穿外套口袋中查获毒品两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47克平、3.8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脏、毒品被扣押。
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XX租住的房屋内挡获正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杨XX、王XX、吴XX以及前来准备购买毒品的杜XX。经尿检,违法行为人杨XX、马XX、王XXXX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均呈阳性。经现场搜查,公安机关在该住房卧室内查获八袋毒品(经称量净重分别为7.23克、7.33克、3.91      克、0.47克、0.47克、0.72克、0.12克、0.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毒品已被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指诉:被告人高XX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冰毒31.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报告人高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X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人经仔细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毒品总量中的23.95克冰毒,证据不足,不应将此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总量。
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最终锦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2013)锦江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高XX贩卖冰毒共计7.12克。

本案辩护人:蔡军、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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