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湖南的孙先生于于2004年初,向在深圳做手机生意的朋友李先生购进了价值10万元的手机一批,由于资金紧张,孙先生向刘先生提出暂缓支付货款。由于多年的朋友交情,而且李先生当时做生意赚了些钱,还算过得去,就爽快地答应了,双方也没有签订买卖合同。
到了2005年年底,李先生由于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孙先生仍借故拖延,没有依约定支付货款。对此,李先生也无可奈何,将此事暂时搁置下来。2008年,李先生料想孙先生这几年生意应该有了起色,于是向孙先生再次提起货款的事情,谁想孙先生再次提出暂缓还款。由于此前双方没有订立买卖合同,李先生经过几次的追讨,已经渐渐感到孙先生有抵赖的想法,于是,便向孙先生提出要求,立下借据。孙先生心知理亏,也便应允,立下借据,并承诺立借据后两年内还清款项。
孙先生承诺还款的日期到了之后,2010年某日,李先生便按照约定带上借条又向孙先生提出还款要求。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孙先生还是提出暂缓两年,等生意有了起色之后再还款,说话算数。由于李先生听说过诉讼时效这回事,生怕这借条过了诉讼时效,于是向孙先生提出重新打过借条,孙先生欣然应允,出具新借条,再次承诺两年内还清。
2011年6月20日,李先生根据借条约定,再此找到孙先生要求偿还借款。有了前两次的经历,李先生对这次讨回货款早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他考虑的还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这次来只是为再换一次借条而已。跟孙先生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果然不出乎自己的意料,仍旧是再缓半年。老规矩,李先生还是提出重新打借条,孙先生早已经油了,依旧应允。借条注明孙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60000元整,特立此据,并承诺于2011年年底还清。但是,还款日期届满后,并未见孙先生有任何还款行动。面对李先生三番五次的催款,孙先生开始无理拒绝,并采取拒接电话,换手机号码,换住所,拖延时间等方式企图逃避偿还债务。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于2013年底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九年打了三次借条,实在是不想再找他打空白条了,这次坚决要走法律途径!”
前不久,该案已经由湖南省某山县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