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占义律师亲办案例
爆炸杀人罪难逃 积极赔偿获新生
来源:薛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量:901

爆炸杀人罪难逃   积极赔偿获新生

——赵明学故意杀人、非法持有弹药案

 

案件性质】刑事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

2006年间,被告人赵明学介绍郭自满向李德亮购买毒品 *** ,郭自满付给赵明学介绍费20000元,付给李德亮57500元购毒款,李德亮收钱后既未交付毒品,也不归还收取的赌资,郭自满、赵明学多次向李德亮催要未果,郭自满怀疑赵明学、李德亮合伙欺骗于他,多次向赵明学进行催债,赵明学归还20000元介绍费后,继续替郭自满向李德亮催要欠款未果,遂产生杀人之念。2008年间,被告人赵明学自制了一个拉发式爆炸装置,放入一长约40厘米、高约30厘米的铁皮箱内。2009年1月22日春节期间,被告人赵明学将爆炸装置放入一绿色编织袋内,前往保山市隆阳区青阳村,途径田坝村大官庙官田附近时,赵明学下车接通爆炸装置的电源线,将铁皮箱用挂锁锁住后,送到到李德亮家中。次日21时许,李德亮打开铁皮箱是发生爆炸,李德亮被当场炸死,其妻刑燕华、儿子 *** 昌被炸成重伤。200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隆阳区下水河将赵明学抓获,同时在其位于小桥河的住所内查获7.62mm步机 *** 弹51发、用剩的硝铵炸药4条、雷管一枚、导火线两段。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民诉讼,2009年8月31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赵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赵明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燕华、 *** 昌、李佳吕、张克祥经济损失185000元。被告人赵明学提出上诉。

 

承办过程

接到法律援助案件后,本着对法律、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两次到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会见中上诉人表示自己会尽力赔偿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所有损失,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调解员的参与下,2009年12月2日在保山中院大法庭,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0000元。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的犯罪系受他人胁迫下所为,其与受害人李德亮、郭自满之间因介绍购买毒品 *** 而产生的债务矛盾具有违法性不能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上诉人杀人动机的产生与受害人李德亮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引发本案,上诉人在本案中仅追求杀害受害人李德亮的犯罪后果。受害人刑燕华、 *** 昌的重伤非上诉人犯罪追求的后果,上诉人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上诉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一审对其量刑实属量刑失重,且上诉人已赔付受害人两万元损失,其亲属在请求判处上诉人死缓刑的前提下与受害人达成赔偿25万元的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其中10万元已交付保山中院,不量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民事利益的实现和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承办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判决被告人赵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按原、被告双方亲属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

    

点评

通过本案的判决群众认识到司法公正得以真正落实到具体案件中,也让我们律师看到中国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完善,更让被告人看到中国如今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具体体现。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薛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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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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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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