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占义律师亲办案例
六年徒刑改判缓刑 法律援助显成效
来源:薛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量:1067

六年徒刑改判缓刑  法律援助显成效

——杨学武故意伤害案

 

案件性质】刑事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9日晚,严罕香、岳倬名、杨学武、郭华等人在蒙自县昭忠路“福满楼”KTV二楼包房内喝酒、唱歌。岩罕香看到万龙绅(被害人)在另一包厢内娱乐,即对郭华讲万龙绅与其有矛盾,郭华答应帮其找人教训万龙绅。郭华与谢永兴通话后,谢永兴邀约董涛及邓健全一同到“福满楼”,岩罕香带董涛、谢永兴、邓建全去另一包房指认了万龙绅。23时许,董涛见万龙绅站在楼梯口,即从包房内提一空啤酒瓶,过去揪着万龙绅头发将其拖至“福满楼”一楼大厅旁左侧巷内,谢永兴、邓建全跟过去对万龙绅拳打脚踢,董涛用手中的空酒瓶打砸万龙绅头部,致酒瓶破裂。万龙绅的同学马文浩过来劝阻,也被董涛、谢永兴殴打。围观过来的岳倬名、杨学武,上前与邓建全一起踢打万龙绅,万龙绅倒地后,三人与董涛、谢永兴分乘两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万龙绅被送医院治疗,一直昏迷,于2008年8月17日救治无效死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对该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谢永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岩罕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被告人岳卓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被告人杨学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被告人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承办过程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接到省高院的指定辩护人的通知后,将该案指派给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安排本所律师薛占义承办该案,担任上诉人杨学武的辩护人。

该案属于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案,六名上诉人被判从四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涉及到区分主、从犯,自首与否以及犯罪中各自起到的作用的认定问题。本着法律赋予的职责,承办律师12月14日到省高院刑四庭阅卷,认真记录了上诉人及其他同案上诉人的笔录,并于12月15日,1月5日两次到蒙自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杨学武,在认真了解基本案情后,针对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检方认为上诉人杨学武不构成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

卫校保卫科不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通知不具有强制力,故上诉人接保卫科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上诉人接到卫校保卫科的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主动交待自己及同案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故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应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二)本案的证据问题.

1、在案病历无受害人万龙绅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不能排除受害人万龙绅死亡原因中含有原发性大脑疾病,如高血压等疾病也会加重外伤性大脑死亡。

2、受害人的损伤后果案发时仅为重伤,在住院救治的过程中,不能排除有医疗失当的情形,故应对全程病历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以便准确的对上诉人及同案定罪量刑

3、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对其在包房讲去教训受害人的供述与二审庭审不一致,由于上诉人有听力三级残疾,另据当时包房中音乐声较大,环境嘈杂等情形综合判断,应认定上诉人不明知岩罕香与董涛、谢永兴等人商议的谈话内容,更不可能提出去教训受害人。故应认定上诉人杨学武在二审庭审中此节供述的真实性。确认其不具有伤害特定受害人万龙绅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一审对上诉人杨学武量刑畸重的理由。

1、上诉人杨学武的行为构成的是寻衅滋事罪,该罪量刑的上限为5年,其行为又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2、一审量刑时未体现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

3、一审量刑时未充分考虑其参与殴打他人的原因是出于朋友义气,无预谋,无组织,无分工的犯罪。

4、一审量刑时未充分考虑致命伤不是上诉人所致,受害人案发时所受的仅为重伤,其住院治疗三个月后死亡,不能排除尚可能有其他疾病或因素所致,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5、一审量刑时未考虑上诉人系青少年犯罪,又系医科大学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即将就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因素。

6、一审量刑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亲属已代为赔偿受害人3000元及上诉人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上诉人犯罪的情节较为轻微,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

 

【承办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名法院经审理后,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学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综合判决结果,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点评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学武作为从犯,之所以在全案中量刑最低,这与辩护人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虽然法律援助是无偿辩护,但律师尽心尽职的工作也是卓有成效的。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薛占义

 

以上内容由薛占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薛占义律师咨询。
薛占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占义
  • 执业律所: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