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占义律师亲办案例
为情杀人罪难恕 获得援助判死缓
来源:薛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量:967

为情杀人罪难恕    获得援助判死缓

——李小筛故意杀人案

 

案件性质】刑事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

2008年间,被告人李小筛、赵文青多次通奸,为达共同生活的目的,二人共谋杀害李小筛的丈夫鲁学文。2009年2月4日被告人赵文青到被害人鲁学文家,以抬摩托车为由将被害人骗出至离鲁家80米处的公路上时,二被告人采用土块砸、手捂嘴、掐脖子等手段至被害人当场死亡。2009年2月14日,二被告人分别在各自家中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鲁学文为窒息死亡。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李小筛、赵文青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二被告人应共同承担罪责。

2009年9月9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小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赵文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小筛提起上诉。

 

承办过程

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指定该二审案件由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当即指派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薛占义律师为李小筛的辩护人。经初步分析,此案为共同犯罪,作为被告人之一的李小筛系女性且作为主凶的可能性不大,但却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同案人却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薛占义律师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复制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后,再次去会见被告人和调查了解案件情况。

在二审阶段薛占义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应认定同案赵文青在犯罪中的作用大于上诉人,原因是其与同案犯赵文青之间系相互邀约、谋划杀人关系,而在具体杀害受害人的犯罪过程中同案赵文青起到了主要作用,因为这与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程度有关,应将两人区别看待;(二)本案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故对上诉人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并慎重而留有余地,证据上的重大瑕疵体现为:1、公(临)鉴(刑)字[2009]06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木板上血、赵文青裤子上血、李小筛衣着上血、破碎手电筒壳上血应来自不属于上述样本的同一男性个体”与判决书中引用的结论相反,即上诉人到凶杀现场参与杀害受害人的证据不足。2、公(临)鉴(刑)字[2009]136号鉴定书仅能证明木板上的血遗留人鲁问惠、鲁文珍,虽不能排除鲁应华系二人的亲生父亲,但仍未得出上诉人衣着上血的来源体归属于谁的结论,仍不能证明上诉人衣着上的血系凶杀现场沾染的事实。故上诉人在凶杀现场的直接证明仍不足。3、[2009]永公刑技字第003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认定不能排除急病引起死亡,且死亡原因也仅推测为窒息死亡。即可以合理怀疑死因不排除系急病引起,窒息死亡仅为推断。(四)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具体的悔罪表现,且其两个女儿年岁尚小,属未成年人,其父死亡,如上诉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其将会沦为孤儿,十分不利其健康成长,会对其心理造成巨大伤害,故应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瑕疵以及其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2009)云高刑终字第1658号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认真负责,迅速出击取证,收集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通过积极有效的举证和辩护,使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被告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薛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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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占义
  • 执业律所: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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