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极度隐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姓名在内,本文全面进行了技术处理。
希任何人切勿先入为主对号入座,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李X 系同胞兄弟,原共同居住的X县石X乡X村X村民组留有祖留宅基地房屋,且
国家在实行土地改革房产登记时,已将该宅基地房屋登记为原告和李X共有。然而,原告于50年代就离开该
村到XX市生活居住至今,故而根本不知道被告XX县政府所作出的宅基地变更登记行为。20 1 3年6月份原告
回家乡探亲时经该村委会告知,其哥李X将祖留宅基地房屋转卖给了第三人罗X,而当时原告将信将疑,认为
祖留宅基地房屋是和第三人李X共有的,未经原告签字同意又怎能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呢?
为此,原告于20 1 3年1 1月6日前往被告处查询时才知道,被告在履行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未
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李X提供的证明资料,对属于历史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在未查
阅原始档案资料的情况下,被告所颁发给第三人李X的集建(1992)字第014325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是基于第三人李X的申请,单独以其提供的村委会历史性用地证明S作为登记的主要根据,显然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故此不能依此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为第三人李X的个人财产权利。2011年1月16日第三人张南轩在未
经共有权利人原告签字同意,第三人罗X已取得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以签订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赠于协议的形
式进行转让变更登记,被告于201 1年5月30日给第三人罗X登记核发的双集建(2011J)第0143010号集体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罗X登记核发的双集建(2011J)第
014301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立案后,通知第三人李X、罗X应诉,第三人李X、罗X委托我所办
理,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承办此案。随后,我到被告X县政府国土局了解了相关情况,调取了相关资料仔细
推敲,与国土部门进行了沟通,认为原告的诉求得不法律支持,其观点: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从原
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并不能证明对第三人李X所有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2原告要求销被告核发给
第三人罗X登记核发的双集建(2011J)第014301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首先原告应该起诉要求被告于
1992年核发给给第三人李X 集建(1992)字第014325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原告主张其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故其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此后亲赴原告住处与原告
进行长时间沟通,动之以理,晓之以法。原告开始意识到自己这场诉讼的输赢。尔后,我又将相关观点以书
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院为化解原告与第三人李X的矛盾,与原告进行了庭前沟通。最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
诉申请,法院准许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