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携货款失踪,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来源:林增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31
浏览量:329
陈某系化工原料供应商,2012年8月4日,陈某通过**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熊某认识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协议合同”,并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汇入李某个人账户。2012年8月6日陈某找李某时,被告知李某已离开**化工有限公司,且无法联系,因而陈某与熊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陈某起诉**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判决由**化工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给陈某,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林增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律师,仔细对相关材料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林增祥律师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的“采购协议合同”虽未经**化工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但陈某是通过**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介绍认识李某的,而李某又是**化工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是公司委托的经营者,有业务经营权力,这足以证明李某与陈某签订“采购协议合同”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陈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100万元保证金汇入李某个人账户,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负本案纠纷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化工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判决。
以上内容由林增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增祥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