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惠明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某厂与XX公司、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虞惠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5
浏览量:1488

[案情]年月日某厂与被告XX公司、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厂销售一批设备用于变电站改造工程,合同总价人民币180万元,收货单位为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单位为XX公司。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盖公章,XX公司有盖部门章。合同签订后,某厂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分五次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4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40万元未支付给某厂。某厂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置之不理。

[诉讼过程]某厂多次向两被告交涉,要求履行合同未尽的付款义务,但两被告互相推诿,均不履行付款义务。某厂聘请虞惠明律师提起诉讼,最先确定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但XX公司不但不配合某厂进行诉讼,还违背事实对某厂的交货不予认可。某厂无奈之下,只好将XX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XX公司有在合同中盖章,且某厂的设备是运到XX公司的变电站。

虞惠明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已经去受理案件的法院(外地)达五次。之所以时间拖得那么长,是因为两被告一开始极力狡辩,均不承认有收到某厂的设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到现场核实,法庭经过现场核实,某厂销售的该批设备全部在XX公司变电站的机房内。在事实面前,两被告又向南靖法院提出调解,调解方案是: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三个月后付清余款,某厂放弃对XX公司的起诉。某厂提出,如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三个月后不能付清余款,则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XX公司先行支付90万元的货款,余款3个月后付清。两被告不同意,法庭调解无果。XX公司见调解不成,又向法院提交了其内部财务帐册等资料作为其已将该批设备的货款支付给了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证据。某厂质证认为:1、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2、这是XX公司的内部财务帐本,且没有得到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认可,又都是复印件,不具备证据的法定性;3、退一步,即使有付款给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则也是两被告的内部关系,不影响XX公司作为购货方的法律性质;4、如按其说法是委托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购买的设备,则也是由被委托人XX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最后,某厂坚持立案时的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清余款的责任。最终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均得到采纳,法院支持了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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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虞惠明
  • 执业律所:
    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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