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华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谈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来源:梁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量:608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结案形式】判决结案

【案情介绍】20116月份,经人介绍,原告李**将从第三人处抵账得来的单冻机出卖给被告荣成市**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价格为140000元。后被告到原告处进行查验货物于2011622日将单冻机拉回荣成市,后被告付款30000元。同年8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110000元(此款在一周内付清20000元,余款在201112月底之前付清) **水产王XX”。同年8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被告同年9月将单冻机安装。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000元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于是,原告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该案件经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单冻机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予以适当减少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且一审法院认为,安装该单冻机的义务应由原告承担,因而被告在安装单冻机过程中自行购买零部件支付的价款也应由原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49340元。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原告在二审过程中委托山东威海的梁清华律师代理该案件的二审程序。梁清华律师接手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并在第一时间与中院取得联系,要求对一审案卷进行阅卷。通过前期案卷资料的查看,梁清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且律师提出,买受人荣成市**水产在购买设备的时候,已经认可该设备系二手设备,且零部件散落,表明买受人对其购买的设备状况是知晓的,因此,买受人无权就设备系二手设备并需要购买零部件继续拧修复的费用项出卖人即本案的上诉人进行主张。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将上述观点整理成书面代理意见递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法官进行了前期沟通。另,在研究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证人,其证言可能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该证人却因犯有刑事案件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潍坊监狱。律师向法院阐明了该证人证言对该案件的意义,请求法院能前去调查取证。虽然该请求未能得到中院的支持,但律师并不气馁,又从一审案卷中包括所有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中查找蛛丝马迹,形成整整3A4纸的书面意见,向中院提交。经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挥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律师收到该裁定后,意识到,真正的战役才刚刚开始。如何在重审阶段掌握主动权,并最终打赢该场战役,律师需要比之前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为了能更进一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更全面的了解,律师利用晚上安静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看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发现这一疑点后,律师在第二天就直接去工商局进行调查,果然,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安装单冻机自行购买零部件)上面加盖公章的该单位是不存在的。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该抗辩理由。另外,在重审阶段,律师结合二审时向法院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阐述,最终,该案件在荣成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时候获得全面的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100000元,被告的抗辩理由完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心得】现在看来,该案件可谓旷日持久。我从二审开始代理,历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荣成市人民法院的重审阶段。鉴于案件一审阶段并不是我代理的,所以起初处理起来确实比较棘,很多情况都要从头了解。但尽管如此,律师并不气馁,而是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行着,最终取得了令自己也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以上内容由梁清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清华律师咨询。
梁清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85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春雨大厦3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清华
  • 执业律所: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0*********6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威海
  • 地  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春雨大厦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