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玉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随笔】关于家庭矛盾诱发命案的思考
来源:马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3445

关于家庭矛盾诱发命案的思考

一些家庭矛盾让原本携手人生的夫妻,

或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由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让人深思,警方提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千万不要走极端。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命案进行分析,特别对由家庭矛盾引发命案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及侦防对策一一阐述。

农村家庭婚恋矛盾引发命案
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一是随着社会发展,婚外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不道德现象大量出现,农村群众原有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使得那些原本婚姻质量差的家庭容易矛盾激化,家庭暴力行为和恶性犯罪就难以避免。
二是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不睦,感情破裂后一方不愿离婚,而农村陈旧的观念使得离婚更是难上加难,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继而产生悲剧。
三是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年轻男子择偶、结婚均存在一定困难,如果恋爱、婚姻失败,其容易产生人财两空的思想,在仇恨和报复心理的支配下,置法律和生命于不顾,铤而走险,殃及人命。
夫妻双方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不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一旦遇到矛盾纠纷,就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夫妻之间拼个你死我活。可以说,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地区家庭中故意杀人案件、伤害(致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在排查调解和防范机制上存在薄弱之处。一些村干部只顾个人发财致富,对群众的家庭矛盾不管不问,或互相推诿扯皮,以致造成矛盾激化,酿成人命。基层调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较差,对发现的婚恋、家庭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为暴力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减少和遏制家庭悲剧的对策
第一,加强对命案侦破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力推行命案侦破防范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层层签订责任书,对乡村命案防范责任一包到底,使全体民警人人身上有担子、有压力,积极参与到案件侦破工作中去。二是健全和完善命案侦破快速处置预案。各警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到岗到位开展工作,做到接警出警快、送医抢救快、现场勘查快、调查访问快、追缉布控快,力争在最短时间内锁定捕获犯罪嫌疑人。三是规范命案侦破整体联动机制。规定各警种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积极参与命案攻坚,形成整体破案合力。落实街面防控、社区防控、内部防控专门力量,加大街面巡逻力度和密度,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四是实行严格奖惩制度。从制度上健全考核机制,对破案有功人员给予政治和物质上奖励并及时兑现。对管理不到位,调处矛盾不深入、不及时导致命案发生;接警后反应不迅速,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和应及时抓获犯罪分子而未抓获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建立党政挂帅、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一是加强村(居)治保会建设,落实派出所对治保主任的任免权、考核计酬权和管理使用权,将家庭矛盾排查调处纠纷工作纳入治保主任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各治保会的基层组织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强化农村基层组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县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妇联为依托,村委会予以协助配合,建立起县、乡、村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认真搞好家庭矛盾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做到预防工作有专人管,对出现的纠纷主动过问,一般矛盾及时调解,重大疑难问题尽快上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通过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调动起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真正转变作风,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积极排查、调解农村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切实发挥维护农村治安稳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第三,坚持教育与打击并举,建立以普法为主题的法制教育与心理疏导长效机制。一是通过开展“命案攻坚会战”的强大声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表专题电视讲话,动员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行动中来,对于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给予有杀人动机或正在预谋犯罪的人员以有效震慑。二是深入到各乡村,扎实有效地开展普法教育。通过“以案讲法”、“警民恳谈”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三是加强农村文化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和谐家庭建设。结合乡村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要特别重视对农民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提高他们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能力。

以上内容由马明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明玉律师咨询。
马明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43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明玉
  • 执业律所: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3*********5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