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洪龙某,因不满其同居女友即被害人林某某在电话中与其争执家庭琐事,后骑摩托车返回其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某镇某村的住处,见被害人林某某坐在大门口旁的洗衣池上面,遂先拳击被害人林某某脸部,后揪其头发将其拖拽至大门口处将其额头朝地猛砸数下,又举起旁边的磨刀石朝被害人林某某头部砸下,磨刀石断裂成大小两块后继续持小块磨刀石再次击砸被害人林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洪龙某逃离现场并藏匿在洛江区某镇的山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洪龙某在泉州市洛江区某镇山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后,向被告人提出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292450.78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人民法院严惩被告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洪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洪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045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