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价款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格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载明:原告拟向被告购买位于成都市青羊大道的一套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房价120万。房屋买卖交易条件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作价6000元/平方米,,所有条款以最终买卖合同为准,双方在该意向书上签字。
2010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72万,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同日,原、被告再签订《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就现在有装潢及附属设施、设备另行补偿被告48万(双方都清楚明白该价值仅几万元),房屋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前,室内装潢及设备已损坏。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72万元,基于上述情况,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48万元。
律师观点: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并通过补偿协议约定装潢及设备的补偿款来补足两份合同的差价。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为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