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在未确诊情况下盲目手术,切除患者子宫、双侧输卵管、卵巢等,受害人童某向法院起诉索赔60多万元。此案经过长达5年诉讼,法院认定该医院误诊误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患者无过错不应承担大部分损害后果,终审判定医院赔偿患者损失48万元。
医院在未确诊的情况下盲目实施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一审被判 赔偿20万
今年50岁的童某,2002年3月因宫腔胎盘残留到某市三甲妇幼医院手术,手术后继发闭经。2006年5月,童某到医院复查,医院以“滋养细胞疾病”疑似绒毛膜癌对其进行化疗。随后,在未确为绒毛膜癌的情况下,经患者同意手术切除了童某的子宫、卵巢等。但在出院时,医院的最终诊断结果且为 “胎盘植入”。
童某认为,医院误诊给其造成巨大伤害,子宫、输卵管、卵巢被切除,还患上抑郁症、高血压等疾病。多次协商未果,童某找到李律师,在李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等68万元。
在庭审中医院方辩称:2006年童某就诊时,“滋养细胞疾病可疑”疑似绒毛膜癌,但未确诊。因卵巢功能已部分衰退,童某知道病情后同意手术治疗。经双方委托某市医学会对此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对童某的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据此认为,医院在童某的绒毛膜癌未确诊情况下即实施手术,构成医疗事故。童某所称的术后换上抑郁症、高血压等系手术造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童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李律师认为:医院将普通病诊为绒毛膜癌 过失明显,患者多个器官被切除,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
童某和医院均提出上诉,但某市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童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由原审法院再审。重审时,童某索赔额变更为74万元,包含治疗用药莉芙敏。医院称该药品不在医保、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不应赔偿。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医院将胎盘植入这一普通妇科疾病诊断为绒毛膜癌,并盲目进行手术治疗,过失显而易见,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医院应对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因童某的子宫等被切除造成其更年期综合症明显,需要服用莉芙敏维持,该药品应维持至童某60岁。至于童某称其患焦虑抑郁症、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是医院误诊所致,应由医院赔偿的要求,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童某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童某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
李律师说法:医院过错明显,让患者承担大部分损害后果显失公平
李律师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官司,由于专业性极强、医患双方知识和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患者一方败诉率高。但在本案中,院方无证据证明患者童某存在过错,如果将造成医疗事故的绝大部分因素归因于病例特殊性和现阶段医疗水平所限,并让患者童某承担绝大部分损害后果是极不公平的。在对童某的治疗过程中,院方将患者的妇科常见病误诊为癌症,显然是造成患者损害的主要原因,医院应对童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