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强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杜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5
浏览量:734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皖民四终字第000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B四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丹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10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铭基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民一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华丰建设公司通过竞标取得安徽省蚌埠华夏第一街区C3地块工程的施工权。同年9月6日,铭基置业公司与华丰建设公司就该中标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C3地块工程由住宅楼、写字楼、商业店铺、地下车库组成,合同价款暂定为5500万元,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还就工程量的确认、进度款的支付及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华丰建设公司按工程进度施工,并于2008年7月15日完成了一期工程即A栋住宅楼主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期间,华丰建设公司依约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及相关预算书,请求监理单位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2008年6月12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已完工程量为18520108.27元,按合同约定应付70%计12964075.8元,扣除已付款6492000元,铭基置业公司还应支付6472075.79元。监理单位在申请表上确认华丰建设公司上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属实,但铭基置业公司既未对华丰建设公司上报的工程量进行核定,也未支付相关款项。

  2008年5月17日,铭基置业公司与华丰建设公司就C3地块二期工程(C3地块B、C楼、裙房、地下室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在C3地块二期开工时,发包人返还承包人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建C3地块一期主体完工时,发包人返还承包人50万元履约保证金;C3地块二期住宅楼工程主体完工时,发包人返还承包人50万元履约保证金等。协议签订后,华丰建设公司对C3地块二期工程中的C楼地基工程进行施工。2008年7月20日,华丰建设公司以铭基置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返还保证金,导致停工待料为由停止施工,并于当月28日向铭基置业公司寄送了停工报告及停工附件。同年8月5日,华丰建设公司向铭基置业公司寄送了费用索赔申请表,在申请表中载明索赔金额为每日22000元(诉讼中变更为每日16935元)。2008年9月16日,华丰建设公司向铭基置业公司发出《告知书》,言明:因铭基置业公司不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华丰建设公司决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当月25日,铭基置业公司收到华丰建设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铭基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华丰建设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2、华丰建设公司对C3地块一期住宅楼主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全部工程款(按鉴定结论扣减已付工程款6492000元计算),以及欠付的工程进度款6472075.8元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2、自2008年7月21起,按每日16935元计算支付停工损失;3、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

  一审法院经华丰建设公司申请,委托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华丰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17106805元。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铭基置业公司同意分四期向华丰建设公司指定帐户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计1400万元,即首期于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450万元,第二期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第三期于2010年11月30日支付400万元,第四期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万元。
  二、如铭基置业公司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华丰建设公司同意对其第四期付款减免50万元,即铭基置业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
  三、华丰建设公司应在收到450万元首期款后的七日内,向铭基置业公司移交项目现场和相关施工资料。现场设施由华丰建设公司自行清理。
  四、铭基置业公司同意以其被查封的蚌埠农行帐户中的存款向华丰建设公司清偿本协议约定的第三期应付款项,清偿数额在第三期应付款项中相应扣减。清偿时,华丰建设公司应申请法院对该帐户予以解封。
  五、铭基置业公司每足额履行一期付款义务,则华丰建设公司应在收款之日起的五日内,按该已付款占应付款的比例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相应比例面积的案涉查封房产。
  六、铭基置业公司如有意售卖尚未解封的案涉查封房产,应事先取得华丰建设公司的同意。
  七、铭基置业公司若不能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双方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并视一审判决在经过法定上诉期后即生效。
  八、华丰建设公司对蚌埠华夏第一街区C3地块A栋住宅楼主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铭基置业公司承担。
  十、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十一、本协议于2010年7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以上内容由杜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强律师咨询。
杜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好评数0
济南市燕子山西路2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强
  • 执业律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10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燕子山西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