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强律师亲办案例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来源:杜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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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2010年1月8日

  被告人陈少勇,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 *** 员,原系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曾任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莆田市委副书记、莆田市政协主席、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宁德市委书记,第十一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8年11月27日和12月2日,被依法罢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09年1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少勇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侦查,2009年6月18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移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陈少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陈少勇,听取了陈少勇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8月2日、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年9月1日、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11月2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少勇犯罪事实如下:

  1992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莆田市委副书记、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宁德市委书记,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土地使用以及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福建森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坤公司)董事长郑坤山、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薛世平等26人给予的人民币513.7万元、美元34.78万元、港币12万元、加拿大元3000元、欧米茄牌手表和百达翡丽牌手表各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819.31万元。

  一、2006年8、9月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福建森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坤山的请托,为森坤公司以优惠价格购买厦门市中闽大厦写字楼9层1单元、参与龙海市“东海明珠”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等事项谋取利益。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先后6次索取、收受郑坤山给予的人民币135万元、美元8万元。

  二、2003年11月至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福建省福安市闽东亚南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南电机公司)董事长郭健的请托,为亚南电机公司在闽东工业园区投资设立宁德市三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郭健与他人筹建奶牛育种项目以及其参与福安保税仓库项目等事项谋取利益。陈少勇先后4次收受郭健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美元4万元。

  三、1992年11月至2006年底,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莆田市委副书记,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莆田市金高威实业有限公司港方代表黄赛平提供关照,并接受黄赛平请托,为黄赛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和福建省安特半导体有限公司项目投产以及莆田市天九湾项目开发补偿等事项提供帮助。陈少勇先后18次收受黄赛平给予的人民币65万元、美元2万元和港币8万元。

  四、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8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薛世平的请托,为薛世平由中共宁德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调任福安市市长、留任福安市市长和调任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6次收受薛世平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港币3万元。

  五、2002年5、6月至2004年3、4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总裁阮希玮的请托,为阮希玮担任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谋求担任宁德市政协副主席、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在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有关土地补偿、德亚大酒店施工用电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5次收受阮希玮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

  六、2004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德和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宁德市蕉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洪口水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其子陈某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林森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3万元、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

  七、2003年春节至2007年6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中共宁德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叶武文的请托,承诺为其涉嫌违纪问题的处理提供帮助,并为其担任宁德市台办主任和宁德市港口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宁德市港务局局长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先后7次收受叶武文给予的人民币31万元、美元800元。

  八、2002年11月至2004年春节,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时任中共福安市委书记林旭荣提供关照,并接受林旭荣请托,为其留任中共福安市委书记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母亲先后4次收受林旭荣给予的人民币l万元、美元2.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9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九、2003年11月至2007年底,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黄锦华提供关照,并接受黄锦华请托,为其担任董事长的福安市瑞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福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4次收受、索取黄锦华人民币6万元、美元2万元、加拿大元3000元。

  十、200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福建省金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智惠的请托,为该公司筹建鞍钢集团福建龙安钢铁有限公司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2次收受郭智惠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

  十一、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丛生的请托,为刘丛生与宁德市港务有限公司筹建福建三都澳白马集装箱航运港务有限公司、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船舶进口业务申报不实的处理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先后3次收受刘丛生给予的美元3万元。

  十二、2004年8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霞浦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林峰提拔为中共宁德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收受林峰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十三、2003年春节前至2008年3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时任中共福鼎市委书记叶干铃提供关照,并接受叶干铃请托,为其涉嫌违纪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6次收受叶干铃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十四、2004年夏天至2007年初,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福鼎市市长陈铭生的请托,为其担任宁德市蕉城区委书记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4次收受陈铭生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8万元。

  十五、2003年春节前至2006年底,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苏树波的请托,为其担任中共屏南县委副书记、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7次收受苏树波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美元1.4万元。

  十六、2002年11月至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福建海洁保税有限公司董事长、鑫宏达(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少清的请托,为郑少清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理、福建鑫宏达(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项目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先后4次收受郑少清给予的港币1万元、美元1.5万元。

  十七、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其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伍勇的请托,为伍勇担任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收受伍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八、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胜慈的请托,为高胜慈留任该局局长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收受高胜慈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九、2004年夏天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莆田市委副书记、莆田市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福建林学院团委书记蔡伟民的请托,为蔡伟民担任莆田市林业局副局长、局长以及其妻子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收受蔡伟民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以及由蔡伟民支付差价款为人民币9.2万元的红木仿古家具一套。

  二十、2004年春节至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平南县县长薛成康担任中共平南县委书记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先后3次收受薛成康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美元8000元。

  二十一、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泰禾(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其森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收购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提供帮助。为此,陈少勇收受黄其森给予的价值港币8万元的百达翡丽手表一块。

  二十二、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寿宁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张水松调任中共周宁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收受张水松给予的美元1万元。

  二十三、2005年初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林昭辉担任宁德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提供了帮助,并接受林昭辉的请托,为其担任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调研员、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和其妻子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4次收受林昭辉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二十四、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中共永定县委副书记余德辉的请托,为其担任永定县县长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3次收受余德辉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二十五、2005年春节前和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福安市闽东安波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少波的请托,为该公司投资的宁德鹏康电机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承诺为该公司减免土地滞纳金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2次收受陈少波给予的美元7000元。

  二十六、2003年6、7月至2005年9、10月,被告人陈少勇利用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宁德市政府秘书长郑其桂的请托,为其担任福鼎市市长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先后4次收受郑其桂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少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9。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少勇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少勇受贿数额和情节,考虑到其能够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少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15.59万元、美元34.78万元、港币12万元,赃物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少勇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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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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