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昭律师亲办案例
章丘离婚案件成功案例
来源:胡安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量:366

2014)章民初字第XXXXX

原告甲某,女,XXXXXX日生,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某,男,XXXXXX日生,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安昭,被告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再婚,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XXXX日登记结婚,XXXX日生一女孩,取名XXX。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脾气暴躁,因我是外地人,住原告的房子,原告经常对我发脾气,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我曾将被告打伤属实,但原告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再婚,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XXXX日登记结婚,XXXX日生一女儿XXX.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对原告动手。XXX出生后主要由原告的母亲照看,现跟随原告居住。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位于XX的房产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其与原告婚后共同偿还贷款3万元,并共同缴纳房产天然气、暖气开口费。原告认为上述房产其与被告统统还贷款8000元,共同缴纳天然气、暖气开口费6000元,共计14000元。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购买XX轿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均认可该车现价值1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起诉离婚,现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XXX自出生主要由原告的家人照看且其年龄较小,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以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为限。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数额过高,抚养费以每月支付400元为宜。被告主张的位于XX的房产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与原告婚后共同偿还贷款3万元并共同缴纳房产天然气、暖气开口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可按原告认可的14000元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一半,即现金7000元。原被告共同财产XX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7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

二、 原、被告婚生女XXX由原告甲某抚养。自2014X月起止孩子独立生活止,被告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与每月20日前付清。

三、 原、被告的XX轿车一辆归原告甲某所有,原告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乙某现金7500元。

四、 原告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乙某现金7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四年XXX

XXX

(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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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安昭
  • 执业律所:
    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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