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2008年9月1进入北京***艺术中心工作,担任该艺术中心小学数学部的编辑工作,月薪2500元。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李先生被用人单位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正式通知予以辞退。
【代理思路】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赵恒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咨询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赵恒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李先生入职一个月内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赵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向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最终,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李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先生有关要求支付2009年1月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李先生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9500元。
最后裁决如下:
北京***艺术中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