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多万苗木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三百万,
我为被告巧答辩,
原告当庭极忙乱,
最后败诉把家还。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枣庄某园林公司与江苏某苗木场签订《订货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江苏某公司供苗给枣庄某园林公司,苗木总价365万,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及方法、交货期限、运费负担、付款方式及违约条款等,然2012年7月枣庄公司以所供苗木不合格为由起诉江苏公司返还货款、承担损失及违约金220万。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作为被告的江苏公司的委托后及时去枣庄某区法院阅卷,原告很狡猾,除了订货合同书和苗木购买证明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开庭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220万改成360万。我方要求答辩期法院许可。经过律师的努力,结合相关证据(苗木购买证明上的管辖系原告私自添加)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二审法院审理时我们对该苗木购买的字迹提出鉴定,其中北京某鉴定机构没有鉴定出来,我们改为上海某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对我们非常有利,能证明管辖部分与上面的内容并非同一时间形成,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开庭时本律师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一质证并推翻,同时提供本律师调查取得的有利证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江苏中院,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