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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打了折扣,未请专业医疗律师后悔晚矣
来源:庹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量:584
2011223日,耿某某以发现右眼白瞳二年为主诉,某中心医院。经诊断为:先天性白内障、右眼外斜视。于201131日在对耿某某全麻下行右眼白内障吸除+人工晶体植入术,又于次日实施右眼虹膜整复术,给予抗炎、激素对症治疗后,耿某某于201138日出院,医疗费七千余元,出院医嘱:1、妥布雷素地塞米松滴眼液点右眼6次/日;2、重组牛碱性纤维细胞因子滴眼液点右眼4次/日;3、定期复查;4、不适随诊。耿某某出院后二周、四周各复查一次,医院告知正在恢复中。201227日,耿某某到某中心医院处复诊,行B超检查提示:1、右眼球萎缩;2、右眼视膜网脱落。耿某某又于2012214日和65日分别到武汉艾格眼科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检查,诊断均为右眼球萎缩。经某市医学会和某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某中心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二次鉴定费共计7000元。

耿某某向笔者咨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另查明,耿某某母亲李某某自20103月在深圳市龙岗区租房居住,自20104月起在深圳从事蔬菜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耿某某入住某中心医院,某中心医院应向耿某某提供及时周到的医疗服务。但由于某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使耿某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耿某某要求某中心医院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某中心医院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耿某某的伤残等级应认定为八级伤残。耿某某系农村居民,耿某某提供其母亲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及房东王某某出具的证明、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耿某某母亲李某某自20103月起生活、工作在深圳,不能耿某某于医疗事故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生活消费地为深圳的事实,耿某某未出示其它相关证据证明耿某某于医疗事故发生之前就长期生活,工作在深圳的证据,耿某某要求按城市标准计算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耿某某的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治疗的护理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耿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总额88811.68元的30%,即27643.5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52643.5元。、

耿某某不服一审上诉:1、上诉人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应当一并支付。3、上诉人虽为农业户口,但事发前已在深圳从事蔬菜批发多年,其主要收入与消费均在城市,原审法院对赔偿标准适用农村标准是错误的。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庹博士评析

根据目前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赔偿与受害者的户籍、医疗纠纷发生地、受害者的收入、受害人的家庭情况直接相关。笔者在日常接受患方咨询时,经常会咨询到赔偿金额的问题,正由于赔偿与上述因素有关,笔者无法回答,咨询者经常不满意。当然这也与某些不负责任的律师胡乱提供意见有关,咨询者认为某律师可以告诉我大概赔偿数额你为什么不能?

本案中,受害者耿某某自称居住、生活在深圳,但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虽然耿某某提供其母亲在深圳居住、工作的证明得到法院认可,显然不能推断作为成年人的耿某也在深圳居住、工作,所以法院不予认可。这是影响赔偿金额少的最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在赔偿方面农村户籍赔偿同等重要条件下只有城镇户籍的1/3—1/5。这提醒农民朋友,如果长期您在城镇工作和生活,请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同时保留好收入的证据,或者收入、消费多从银行交易,减少直接货币交易。这样万一受到伤害,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笔者接受咨询后,耿某自己查阅法律进行诉讼,没有请律师。一审后,耿某再次找到笔者时,木已成舟。笔者告诉耿某一审审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即使找到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二审可能会以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间举证,且耿某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为由,对耿某的证据不予确认。事实上,耿某上诉也依笔者的意见找到一些证据并向二审提交(具体情况笔者不清楚),二审没有采纳。本案也提醒广大朋友,诉讼事务需要有专业律师,别以为自己什么都能,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合作的社会,法律是一套完整的规则,有其自身的规律,不是每一人都能弄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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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庹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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