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赠送财产
刘女士与其丈夫张先生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现在因为感情破裂,刘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离婚。现在双方唯一的分歧在于2011年3月,刘女士的舅舅赠送给刘女士12000元钱。2010年1月,刘女士的舅舅电话向其表示赠送刘女士这笔钱,但一直迟迟未给付;直到双方结婚后一个月,刘女士才接到这12000元。刘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其个人财产,但张先生认为也有他的一半。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张先生分得了5000元。
杜凯律师解析:
这笔钱是否有张先生的一半,关键在于要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虽然刘女士舅舅表示向刘女士赠送12000元,但没有书面的合同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刘女士,而且刘女士接到这笔钱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后,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这笔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这12000元钱应有张先生的一半。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特别提醒: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很少,因为赠与一方的钱一般在离婚时必须仍然存在才能分割,如果一方将钱花掉了,也无法分割,所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