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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被告民间借贷380万借款不用还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1
浏览量:915
罗某为了自己企业发展借朋友周某借款,后二人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2013年周多次催讨没有的情形,起诉罗某,我代理被告罗某,应诉,最后迫使原告撤诉,彻底赢了这场官司。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宜章县成功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大道 职务:经理

地址:宜章县城关镇车头村

答辩人就周某昌起诉偿还借款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宜章县成功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并没有向周某昌借取380万元的借款,该《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抵押协议书》系成功公司经理罗大道为规避其公司其他债务,而与周某昌达成的虚假《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

一、罗大道与周某昌、周飞飞兄弟数年前就开始认识,并交往做生意,有空还喝茶聊天。罗大道20117月因资金周转亦曾向原告借高利贷,但一般都是几个月就归还了。到今天为止,答辩人成功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大道总共欠周某昌、周飞兄弟欠款本金应该是一百四十一万五千元,所欠五分利息亦支付到今年4月份。根本不存在借原告三百八十万的借款,亦不存在原告手中持有的一个一百万,另一个一百五十万的借款。

二、答辩人成功公司与原告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款,答辩人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怀疑,理由有如下:(一)、原告向答辩人借出三百八十万元的借款,如此巨大的金额,原告借给答辩人作何用途,原告资金是怎样来,原告显然并不能说明。(二)原告借给答辩人三百八十万元的借款,作为原告的出借人,原告是如何把该款支付给答辩人,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支付?如现金支付,该现金是原告从什么银行取出的,是否有银行交易记录?如银行转账支付,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转账的交易记录,显然原告并没有提供以上证据?(三)、借款时间上的问题,答辩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前一天,曾向原告周某昌的表兄曹刚刚借款一百万,其中六十万元还周某昌本金,是通过曹刚刚的银行账号直接打入周某昌的帐上。按常理不可能今天才还完钱,明天就又借钱。(四)、原告事后向答辩人追款中,亦承认该借款是虚假的借款。

三、原告向答辩人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抵押协议书》的真实目的是想霸占答辩人的成功公司。答辩人的拓展公司于2012929日成立,光固定资产就有八百万。原告通过与答辩人签订虚假合同后,在201358日派人霸占我公司,竟紧锁我公司大门,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答辩人公司巨额的亏损。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与答辩人签订虚假合同,并没有发生真实民间借贷关系。故答辩人请求贵院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请为盼!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2013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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