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模式选择与承包方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企业法律管家团队 郑斐戈 律师
一.案情概要:
A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了B公司新建工厂的设备安装工程业务,双方采用材料采购合同与安装工程合同分割模式签订了两份不同性质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款项支付和工程材料变更发生争议,最终无法协商解决而提起诉讼。
二、律师评析:
从合同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本案的结果已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在实务中此类工程业务合同的签订模式下的风险控制,本案承办律师站在承包方的角度予以分析如下:
1. 两种合同签订模式背景
实务中,此类工程业务的发包有两种合同签订模式,其一为将工程材料部分单独分割出来签订一个材料采购合同(即买卖合同),再将纯安装的部分签订工程安装发包合同,此模式下双方在税费承担上均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其二为将材料部分并入工程合同中,只签订一个安装工程合同。从模式下承包方一般开具工程发票给发包方。相对而言,发包方通常要采取分割模式签订两份合同。
2. 两种模式下承包方的风险比较
在分割模式合同下,承包方实际上担负了两类合同主体脚色,分别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故在法律上而言,其担负了出卖人和工程承包人的双重义务。一旦涉讼,通常要承担两个核心举证责任,即出卖人就工程材料的交付举证责任和承包方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举证责任。在合并模式合同下,承包方的合同义务和涉讼举证责任无疑范围要小很多。
同时,实务中对发包方而言,即使采取分割模式下,发包方对实际合同的履行却只按照合并模式进行的,即对材料采购合同下,对材料的交付到场通常不会按照买卖合同的义务进行签收,换言之,承包方很难取得材料的交付凭证。故对承包方而言,分割模式承担的风险无疑大于合并模式。
3. 两种模式下的付款风险
在分割模式下,发包方基于强势的市场地位通常会将材料买卖合同下的付款完全跟工程合同的付款同步,即都是按照工程进度而设定付款条件,不会单独就材料合同约定独立的付款条款,因此,对承包方而言,无疑会加大垫资的压力,同时,若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同时影响到材料合同项下的收款时效,除非承包方有能力就材料合同谈定独立的付款约定,但在实务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4. 两种模式下涉讼的比较
在分割模式下,一旦涉讼,基本会涉及两个合同,而法院肯定会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立案,这样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承包人的诉讼负担。
三.律师建议
实务中,承包方对合同模式的采用没有选择权,在分割合同模式下,就材料的交付问题承包方务必加以重视,要想尽一切办法在争议发生前取得有效的交付凭证资料。其次,尽量争取到材料合同下相对独立的付款条件,尤其在工程质保金的保留范围上不要将材料款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