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增茜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诉马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来源:徐增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量:1210

【律师简介】徐增茜,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真诚、热情、敬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以企业法律顾问、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为业发展方向。

【案情简介】20128月王某骑摩托车与马某相撞,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入院治疗一个多月,期间在马某多次的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马某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王某出院后反悔,认为赔偿数额过少,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赔偿协议,主张按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对自己赔付,王某委托本律师依法向法院起诉并代理案件的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

1、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2、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3、对已经履行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以及法律依据?

代理人认为:

一、《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因身体状况的原因在未能准确或大致掌握自己的伤情及应得到多少赔偿数额的前提下做出的行为,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多元,而赔偿协议中被告仅仅只赔偿原告3.5万元,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并且合同法第54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在因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在该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审理结果】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再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本案调解结案。现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

附:《王某诉马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代理词》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本人庭前和原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经过法庭的调查阶段,对本案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1、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头部受了重伤,在休养恢复了近8个月后,于2013年11月做伤残鉴定时被评定为轻度智力缺损构成九级伤残,可想而知,这份协议时是原告仅仅在受伤一个月后签订的,当时原告头部的伤还远远没有恢复,所以原告根本不可能对自己伤情以及应当主张多少赔偿数额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代理人认为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因身体状况的原因而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2、原告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时,还未做伤残评定,但是在协议的第2条却写着: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既然当时伤残鉴定都没做,何来的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残鉴定是直到2013年10月31日才做的,那么在2013年9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时被告就将此项罗列在赔偿项目里,当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双方在未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况下就仓促达成了赔偿协议,而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不可能对自身的伤残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因而可以认定为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还有一点,协议虽然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但存在一个问题,即在主持调解时,交警部门并没有告知原告应当得到多少数额的赔偿款及在达成协议后产生怎样的后果。

3、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因车祸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遗有轻度智力缺损,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脑脊液耳漏构成十级伤残,按照《最高院的人损解释》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多元,而赔偿协议被告仅仅只赔偿原告3.5万元,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相差近5倍之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并且《合同法》第54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我们国家,公民之间相互协商解决双方的民事争议,法律是支持的。但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或双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违背了以上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对自己的伤情及按照规定应当的得到的赔偿数额不能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就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显然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符合《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徐增茜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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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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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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