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灿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在离婚诉讼前已转售他人且房款已用于为婚生儿子还债权,那离婚诉讼中还能否要求分割该房款?
来源:莫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量:439

 案情介绍:

  原告A某于20142月份起诉被告B某,请求离婚并分割位于佛山市某区的房屋转让款25万元。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结婚,该房于1994年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婚后,原告经常夜不归家,后来甚至长期不回家,在外养情妇。被告独自一人带着两个子女生活,既要挣钱养家,又要照顾子女的学习和生活。2011年,儿子长大成人并已进入社会工作,由于经验不足,生意失败欠下他人巨额债务无力归还。被告为了帮儿子走出困境,主动找到原告,并与原告协商将房屋转售,用所得房款来为儿子还债。原告同意并与被告一起将房屋转售他人,所得房款25万元。被告就用该房款来为儿子还清了全部债务。现原告想离婚并想分割该房款25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离婚问题。据原告举证和被告确认,原告自2005年开始没有回家,且原告在外面曾与一女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多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多种原因原告撤诉。最近一次起诉是在2010年,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且,现在原告坚决一定要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且长期与被告分居,经调解仍无和好可能的,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其次,关于应否分割房款的问题。该房于2011年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转售他人,有双方签字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为证。原告当庭也确认清楚知道儿子对外欠下巨额债务,且是用房屋转售所得房款来清偿,但对儿子欠债的具体金额不清楚,且认为儿子的债务只有十多万元,现应当还有大部分房款剩余并由被告占有。为了证明房款已用于为儿子还债的事实,儿子自愿向法庭出具书面证明并出庭作证。再加上,原告确认自2005年开始甚少给付被告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该房转让后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所得房款也已用于为儿子还债和家庭生活开支,也已不存且没有分割的可能。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分割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一、 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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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莫灿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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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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