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宾馆转让协议》,约定将由王某经营的位于XX的宾馆转让给李某经营,转让费共计19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完转让费后,发现宾馆的经营手续不齐全,甚至有部分房间没有获得相应许可,故李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转让协议》无效,退还转让费19万元。
王某收到法院传票后约见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刘倬律师,向刘律师陈述了整个事实经过。刘律师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对合同当事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宾馆虽欠缺经营手续,但其所需的行政许可,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的情形,故合同应为有效。
刘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进行了相应调查取证,参加了庭审并发表律师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