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判决撤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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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的房屋位于某区牛市巷60号,2010年稻河古街区改造,马某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市稻河古街区**公司负责该街区的改造复兴工程的拆迁工作,因未能与马某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X住建裁字【2012】第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马某对此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维持了该裁决。马不服,遂北上寻求北京律师为其拆迁维权保驾护航。中国征收拆迁第一律师团——北京市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是马某的不二选择,金牌律师王春刚和李春兰介入案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王春刚、李春兰提供了足以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的几份关键证据:1、涉案的被拆迁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的公告,公告显示,2010年9月16日涉案地块出让给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本案中的市稻河古街区**公司未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本案中的市稻河古街区**公司取得涉案地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9年,是明显违法的;2、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在查询日2012年7月17日以前该公司一直处于经营状态;3、市规划局泰规公示【2011】087号,显示市稻河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块的规划许可,而非本案中的市稻河古街区**公司,市稻河古街区**公司无权对该地块进行拆迁,无权申请裁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和作出裁决是错误的;4、市稻河古街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局长、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违反了行政公平原则;5、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X行监字第470号行政裁决书,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地块另一被拆迁户作出的拆迁裁决经市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维持拆迁裁决的判决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提审,其理由即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稻河古街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违反了行政公平的原则;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X拆裁稻字[2010]第14号)的决定,证明另一案的再审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了其作出的《拆迁裁决书》,认可其裁决的违法性及违反行政公平性。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合法性,致其所做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X住建裁字【2012】第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拆迁裁决被撤销!这是法律的胜利,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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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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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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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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